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為優化公募基金資訊披露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應按要求披露基金的資訊資料

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資訊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資訊資料。

二、基金資訊披露的要求

(一)資訊披露的一般內容規定

公開披露的基金資訊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一)基金招募說明書;(二)基金合同;(三)基金託管協議;(四)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五)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六)基金募集情況;(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八)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十一)臨時報告;(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十四)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十五)澄清公告;(十六)清算報告;(十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二)基金募集資訊披露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三)基金運作資訊披露

基金份額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淨值資訊:(一)至少每週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封閉式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二)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至少每週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三)開放式基金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四)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半年、年結束後,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半年度、年度報告,並登載在指定網站與指定報刊上。

(四)基金臨時資訊披露

當基金發生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有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三、其他規定及配套文件

另外,《管理辦法》也包含了資訊披露事務管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規定。同時中國證監會對於本《管理辦法》的實施也出臺了《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作為其配套規定,對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細節進行了補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