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为优化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要求披露基金的信息资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规定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六)基金募集情况;(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十五)澄清公告;(十六)清算报告;(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一)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三)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四)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半年、年结束后,编制完成基金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与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当基金发生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其他规定及配套文件

另外,《管理办法》也包含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同时中国证监会对于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出台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为其配套规定,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细节进行了补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