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完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強化產生者責任。

執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並執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

三、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

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國家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四、完善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並建立建築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汙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明確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加強過度包裝、塑膠污染治理力度。明確污泥處理、實驗室固體廢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五、完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資訊化監管體系,並通過資訊化手段管理、共用危險廢物轉移資料和資訊。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通過資訊化手段管理、共用轉移資料和資訊,規定電子轉移聯單,明確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此外,更加強對於醫療廢物的管理,例如:明確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明確監管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六、嚴格法律責任。

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強化處罰到人,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比如有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行政拘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