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大陸)

吴迪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26日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本解釋”),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平等主體之間的投資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1. 明確了投資合同的種類、內容

投資合同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而形成的相關協定,包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股份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轉讓合同、新建專案合同等協議。此外,外國投資者因贈與、財產分割、企業合併、企業分立等方式取得相應權益所產生的合同糾紛,亦適用本解釋。

2. 進一步細分了各種投資合同的效力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合同依然有效。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應當認定投資合同無效。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如果違反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應當認定投資合同無效。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應當認定投資合同有效。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調整,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再屬於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領域,應當認為投資合同有效。

3. 規定了香港、臺灣、澳門地區投資者適用本解釋

人民法院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產生的相關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