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本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 明确了投资合同的种类、内容

投资合同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此外,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亦适用本解释。

2. 进一步细分了各种投资合同的效力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合同依然有效。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应当认定投资合同无效。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如果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应当认定投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应当认定投资合同有效。

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认为投资合同有效。

3. 规定了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投资者适用本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