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近日,為依法懲治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犯罪,維護正常網路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了“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明確了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及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中的詳細細節等,具體內容如下:

1. 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情形:

提供網路接入、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解析等資訊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資訊發佈、搜尋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資訊網路應用服務;利用資訊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認定為刑法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2. 規定了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以及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二百個以上的;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檔以外的其他違法資訊二千個以上的;致使傳播違法資訊,數量雖未達到前述二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致使向二千個以上使用者帳號傳播違法資訊的;致使利用群組成員帳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帳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資訊的;致使違法資訊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刑法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規定的“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行為。
此外,如果出現致使洩露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征信資訊、財產資訊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洩露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使用者資訊五千條以上的;致使洩露前述二項規定以外的使用者資訊五萬條以上的;數量雖未達到前述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均可以被認定為刑法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規定的致使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
其次,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致使刑事訴訟程式受到嚴重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刑法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規定的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 “情節嚴重”。
最後,對絕大多數使用者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資訊認證義務的;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致使資訊網路服務被主要用於違法犯罪的;致使資訊網路服務、網路設施被用於實施網路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致使資訊網路服務被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致使國家機關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資訊網路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刑法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

3. 規定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以及加重情節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利用資訊網路提供資訊的連結、截屏、二維碼、訪問帳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發佈資訊”。
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帳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帳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在網站上發佈有關違法犯罪資訊一百條以上的;向二千個以上用戶帳號發送有關違法犯罪資訊的;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違法犯罪資訊的;利用關注人員帳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違法犯罪資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的,應當被認定為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中規定的“情節嚴重”。
此外,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説明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被説明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被認定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中規定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