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國大陸)

吴迪 律师

近日,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详细细节等,具体内容如下:

1.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形:

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认定为刑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2. 规定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前述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行为。
此外,如果出现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致使泄露前述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数量虽未达到前述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均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 “情节严重”。
最后,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3. 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以及加重情节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发布信息”。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在网站上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此外,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