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19年11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了《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規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缺陷消費品召回的定義

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缺陷,是指因設計、製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2、缺陷消費品召回的監督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資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資訊反映管道,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資訊。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召回的。

3、缺陷消費品的調查分析與缺陷調查

生產者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自行開展調查分析,並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者按照開展調查分析。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

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缺陷調查。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範圍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缺陷調查。經缺陷調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接到召回通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

4、召回計畫內容

召回計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需要召回的消費品範圍、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式;(二)具體的召回措施;(三)召回的負責機構、聯繫方式、進度安排;(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5、進口的消費品的責任主體

而對於進口的消費品,進口消費品的境外生產者指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召回的機構,視為《規定》所稱生產者;境外生產者未指定的,進口商視為《規定》所稱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