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中國大陸)

张凯旋 律师

2019年1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定义

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2、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

3、缺陷消费品的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

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自行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按照开展调查分析。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缺陷调查。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4、召回计划内容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需要召回的消费品范围、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二)具体的召回措施;(三)召回的负责机构、联系方式、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5、进口的消费品的责任主体

而对于进口的消费品,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视为《规定》所称生产者;境外生产者未指定的,进口商视为《规定》所称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