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12月31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执法监督,包括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的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暂行规定》将有利于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