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大陸)

2017.12.26
陳姣姣律師

為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優化營商環境,海關總署於在2017年12月26日發佈《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重點內容摘要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事項及對象。根據《辦法》,海關只受理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申請人可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原產地或原產資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相關要素、估價方法等事項申請預裁定。申請人應當是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並且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二、申請時間、受理及預裁定時效。申請人應當在貨物擬進出口3個月之前向其註冊地直屬海關提出預裁定申請,海關應當自收到《預裁定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一旦受理,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制發《預裁定決定書》。但若個案需要通過化驗、檢測、鑒定、專家論證或者其他方式確定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60日的期限內。

三、預裁定有效期及效力。預裁定決定有效期為3年。預裁定決定對於其生效前已經實際進出口的貨物沒有溯及力。

四、法律責任。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相關情況的,海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若海關因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而做成已生效的預裁定決定時,應由海關予以撤銷,並且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