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陆)

2017.12.26
陈姣姣律师

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于在2017年12月26日发布《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重点内容摘要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事项及对象。根据《办法》,海关只受理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申请人可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原产资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等事项申请预裁定。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申请时间、受理及预裁定时效。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一旦受理,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但若个案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60日的期限内。

三、预裁定有效期及效力。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四、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若海关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做成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时,应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