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于医师立场加以判断 若确实情况紧急 纵医师处置不符医疗常规 于合理临床的专业裁量权限上 应朝是否并无疏失方向予以斟酌(台湾)

陈安揆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8年4月2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立于医师立场加以判断,若确实情况紧急,纵医师处置不符医疗常规,于合理临床的专业裁量权限上,应朝是否并无疏失方向予以斟酌。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有违反医师法并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犯行,维持以其共同犯医师法第28条前段之非法执行医疗业务罪,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鉴于医疗争议事件动辄以刑事方式提起争讼,医病关系逐渐恶化,如果在法律上对医师过度苛责与检验,不仅无助于民众厘清真相获得损害填补,反而导致医师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阻碍医学技术进步及原本治疗目的。为确保医师执行业务顺遂,导正紧绷的医病关系,民国107年1月24日公布施行之医疗法第82条新增第3、4项,分别规定:「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因过失致病人死伤,以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负刑事责任。」、「前2项注意义务之违反及临床专业裁量之范围,应以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水平、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为断。」其目的在于限缩医师过失责任范围,减少其因执行业务而受刑事诉追风险,并朝向医师过失责任判断要件的精致与明确化。

因此,所谓「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系以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为判断,是一种平均医师的注意义务程度。换言之,医疗行为纵使违反医疗常规,惟此疏失行为与结果间仍须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始能认定为医疗过失行为。除前述「医疗常规」外,另须考虑医疗法第82条第4项所列之合理临床的重要基准。而关于「紧急迫切」基准,务须立于医师立场加以判断,若确实情况紧急,纵医师处置不符医疗常规,于合理「临床的专业裁量权限」上,应朝是否并无疏失方向予以斟酌。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本号判决对于上诉人等对于被害人于手术期间究因何项医疗步骤认有违反「医疗常规」或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等疏失,均未予说明,且能否仅因「微笑诊所」设备不足即推论其等有医疗过失,自非无疑,而原审均未厘清及说明,遽认上诉人等应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难谓无判决理由不备之违误等理由,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