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誤點超過五小時可要求全額退費且不得收取手續費(台灣)

2017.9.15 鄭亦珊 律師

交通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65019862號令修正發布「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條文;增訂第3-1條條文。

 

因應過去法無明文航班延誤多久可以辦理退票與退費之事宜,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規定,其中第1條規定於確定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第2項則明文規定,遲延時間逾五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航空公司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且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

 

此外,考量航空器因故轉降其他機場後,如無法短期內飛往原目的地機場,為使乘客儘早抵達目的地或因應其如健康因素等特殊狀況需求,增訂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於機場條件允許下,可由業者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