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误点超过五小时可要求全额退费且不得收取手续费(台湾)

2017.9.15 郑亦珊 律师

交通部于民国106年9月15日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65019862号令修正发布「民用航空乘客与航空器运送人运送纠纷调处办法」(下称本办法)第3条条文;增订第3-1条条文。

 

因应过去法无明文航班延误多久可以办理退票与退费之事宜,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于确定无法依表定时间起程,致国内航线迟延十五分钟以上、国际航线迟延三十分钟以上者或变更航线、起降地点时,应即向乘客详实说明原因及处理方式;第2项则明文规定,迟延时间逾五小时以上,且乘客未接受航空公司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单位办理退票,且不得收取退票手续费。

 

此外,考虑航空器因故转降其他机场后,如无法短期内飞往原目的地机场,为使乘客尽早抵达目的地或因应其如健康因素等特殊状况需求,增订本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于机场条件允许下,可由业者协调机场相关单位,安排乘客由转降机场下机或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