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為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一、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

(一)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包括針對本人、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二)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三)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四)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二、防衛過當的具體適用

(一)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以便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二)準確認定“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