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事业委托清理之相当注意义务认定准则」(台湾)

2017.11.24
邹镇阳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民国106年11月24日环署废字第1060092575号令订定发布「事业委托清理之相当注意义务认定准则」(下称本准则)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按废弃物清理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事业委托清理其废弃物,应与受托人就该废弃物负连带清理责任。如受托者未妥善清理,且委托事业未尽相当注意义务者,委托事业应与受托者就该废弃物负连带清理及环境改善责任。而所谓「委托事业之相当注意义务」之认定要件、注意事项、管理措施及其他相关事项,依同条第2项授权由主管机关定之,故行政院环保署订定本准则。本准则重点如下:

第一、明订相当注意义务之具体标准

本准则第2条规范,如属应置废弃物专业技术人员之事业,委托清理其废弃物,已采取包括:(1)依规定检具事业废弃物清理计划书及上网申报废弃物清理流向,并核实申报废弃物实际清理情形;(2)委托清理前,依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相关规定,分类及贮存废弃物;(3)签订书面契约委托清理废弃物时已核对确认受托者具有法定资格并约定清理后应提出妥善清理书面文件和同意配合事业查访废弃物清理情形;(4)自行清除废弃物至处理、再利用机构或设施者,以自有车辆及所属员工清除,或租用合法运输业之营业车辆并由该事业员工携带证明文件随车押运;(5)建立废弃物内部自主巡察稽核制度;(6)每年至少一次查访收受附表二废弃物之受托者,了解其委托之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之操作管理情形,并作成纪录妥善保存五年等情况,足以认定已尽相当注意义务。

第二、明订事业得委托相关专业协助办理废弃物清理之管理

本准则第4条规范事业得委托相关公(协)会、学会、专业技师、专任工程人员或财团法人协助办理相关管理措施;另本准则第5条规范,公(协)会之会员事业得委请公(协)会联合查访受委托之处理或再利用机构,且其查访结果得供会员事业参考。

 第三、明订主管机关进行相当注意义务认定时得要求事业提供相关资料与召开研商会议

本准则第6条规范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事业相当注意义务之认定事宜,得要求事业或相关机关(构)提供有关资料。涉及跨直辖市、县(市)之未妥善清理废弃物事件,由结果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认定事宜。本准则第7条则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办理相当注意义务之认定,得召开研商会议,并得邀请相关机关(构)及公(协)会代表列席。另本准则第8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调查未妥善清理废弃物之分布范围、数量,得通知事业限期提出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倘事业未依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文件,或未妥善清理之废弃物之分布范围及数量,导致认定显有困难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以估算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