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2019年11月29日公佈施行。

1. 本細則詳細規定了主體之間的股權分配及股東地位。

依據《條例》規定,外資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保險公司:(一)外國保險公司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保險公司;(二)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的外國資本保險公司;或(三)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本細則》首先說明,《條例》所稱的外國保險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外註冊、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次,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第三,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進行股權變更的,變更後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主要股東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東,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2.《本細則》對外資保險公司進行了多方面的限制
《本細則》規定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應當承諾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並在外資保險公司章程中載明。經銀保監會批准進行風險處置的,銀保監會責令依法轉讓的,涉及司法強制執行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外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應當為實繳貨幣。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成立後,外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營運資金。

3. 關於《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其他審慎性條件的明確

《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此處的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風險管理體系穩健;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執行資訊系統有效;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