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3月1日,國務院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示,在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了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本決定):

1. 下放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權

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對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由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由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 下放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權

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委託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以及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國務院委託部分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試點省份人民政府制訂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國務院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準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後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