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中国大陆)

2019.4.23
吴迪 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近日发布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特别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民事责任、处罚结果、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并将于2019年4月23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等内容:

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修改: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的更为详细,增加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新法扩大了侵权主体的范围,即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也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增加了侵权行为的类型,还扩大了侵权的主体。

二、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承担和处罚的修改

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重了侵权方的责任和处罚力度,除了保留之前的规定外,还增加了赔偿金额的比例。即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受损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另针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和处罚的上限增加到五百万。

三、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加了第三十二条,即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新的规定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并且明确了权利人需要提供的证据。

根据整体的修改,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而且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无论是对于侵权处罚的加重,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都能体现出新法更加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