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釋出之法令動態(臺灣)

2022.11

顏伯軒、翁乃方

為因應下世代衛星通信產業與市場之發展需求,行政院於今年(2022年,下同)3月11日核定修正,並由交通部於同年月18日公告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規劃分階段釋出10.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等頻段。第一階段將開放電信事業新申請設置使用於同步及非同步衛星之固定通信。

數位發展部於今年10月25日部務會議通過包括「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下稱「衛星固定通信頻率核配事項」)、「受理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作業要點」及「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等相關辦法,並在今年11月7日正式公告施行,自今年11月8日起受理業者申請。

「衛星固定通信頻率核配事項」要點如下:

一、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申請人須為電信事業,且其董事長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外資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且不得有陸資投資(「衛星固定通信頻率核配事項」公告事項第三點)。

二、 申請期間:依申請人是否設置衛星通信網路之情狀,分為「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或衛星系統」、「既有衛星系統新增或變更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率使用期限屆期再核配」三類,各類申請方式、期間及核配流程各異(「衛星固定通信頻率核配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點)。

三、供申請使用之頻率範圍及用途:Ku/Ka頻段(即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供同步與非同步衛星固定通信使用;其中27.9-29.5GHz頻段須與既有行動寬頻業者達成協議(「衛星固定通信頻率核配事項」公告事項第二(一)(二)點及第六(三)4點)。

四、 頻率使用期限:自取得頻率使用證明日起算二年,屆期需申請再核配(「衛星固定通信頻率核配事項」公告事項第二(五)點)。

五、 使用者義務:有頻率干擾發生時,使用者應遵守衛星干擾處理原則,包括不得要求既設同步衛星、微波電台及行動基地台給予干擾保護,並在干擾改善前應降低功率或暫停運作;非同步衛星不得干擾同步衛星;且非同步衛星系統間頻率應和諧有效共用(「衛星固定通信頻率核配事項」公告事項第四(一)點)。

當前國際低軌衛星主要業者在全球布局策略係採獨資模式,而外國業者若於臺灣申設使用頻率,勢必因應我國外資持股限制而須改變其運作模式。未來外國低軌衛星業者是否願意調整策略,如與本地電信業者合資設立公司或透過代理方式推展衛星通信業務?或政府是否願意推動修法開放外資持股比例?均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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