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固定通信用无线电频率释出之法令动态(台湾)

2022.11

颜伯轩、翁乃方

为因应下世代卫星通信产业与市场之发展需求,行政院于今年(2022年,下同)3月11日核定修正,并由交通部于同年月18日公告无线电频率供应计划,规划分阶段释出10.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等频段。第一阶段将开放电信事业新申请设置使用于同步及非同步卫星之固定通信。

数位发展部于今年10月25日部务会议通过包括「电信事业申请卫星固定通信用无线电频率核配有关事项」(下称「卫星固定通信频率核配事项」)、「受理电信事业申请卫星固定通信用无线电频率审查作业要点」及「电信事业申请无线电频率核配审查收费标准」等相关办法,并在今年11月7日正式公告施行,自今年11月8日起受理业者申请。

「卫星固定通信频率核配事项」要点如下:

一、申请人及使用者之资格:申请人须为电信事业,且其董事长应有中华民国国籍。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直接及间接持股不得超过60%,且不得有陆资投资(「卫星固定通信频率核配事项」公告事项第三点)。

二、申请期间:依申请人是否设置卫星通信网路之情状,分为「新设置卫星通信网路或卫星系统」、「既有卫星系统新增或变更使用之无线电频率」、「频率使用期限届期再核配」三类,各类申请方式、期间及核配流程各异(「卫星固定通信频率核配事项」公告事项第一点)。

三、供申请使用之频率范围及用途:Ku/Ka频段(即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供同步与非同步卫星固定通信使用;其中27.9-29.5GHz频段须与既有行动宽频业者达成协议(「卫星固定通信频率核配事项」公告事项第二(一)(二)点及第六(三)4点)。

四、频率使用期限:自取得频率使用证明日起算二年,届期需申请再核配(「卫星固定通信频率核配事项」公告事项第二(五)点)。

五、使用者义务:有频率干扰发生时,用户应遵守卫星干扰处理原则,包括不得要求既设同步卫星、微波电台及行动基地台给予干扰保护,并在干扰改善前应降低功率或暂停运作;非同步卫星不得干扰同步卫星;且非同步卫星系统间频率应和谐有效共享(「卫星固定通信频率核配事项」公告事项第四(一)点)。

当前国际低轨卫星主要业者在全球布局策略系采独资模式,而外国业者若于台湾申设使用频率,势必因应我国外资持股限制而须改变其运作模式。未来外国低轨卫星业者是否愿意调整策略,如与本地电信业者合资设立公司或透过代理方式推展卫星通信业务?或政府是否愿意推动修法开放外资持股比例?均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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