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法[2020]10號)(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滿足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全面促進司法公正、提升程式效能,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

1. 明確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此次方案的目標是為了全面提升司法品質、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根本目標,推動完善民事訴訟程式規則,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模式,不斷激發制度活力,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推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此次改革主要依據如下原則:(1)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切實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水準,為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安定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2)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拓寬糾紛解決管道,完善糾紛解決方式,充分尊重當事人程式選擇權,根據案件類型和複雜程度,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式,配置相應的司法資源,優質、高效、低成本地解決矛盾糾紛,努力讓司法更加親民、訴訟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全面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3)堅持依法有序推進。涉及調整適用現行法律規定的,由立法機關作出授權決定後組織實施。對於實踐證明可行的經驗做法,及時總結提煉並推動上升為普遍適用的法律制度。推動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良性互動、有機結合,實現改革系統集成、協同高效。(4)堅持強化科技驅動。充分運用大資料、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難題、提升司法能力,促進語音辨識、遠端視頻、智慧輔助、電子卷宗等科技手段的深度應用。

2. 規定了本次改革的主要內容

(1)優化司法確認程式。健全特邀調解制度,加強特邀調解名冊管理,完善訴前委派調解與司法確認程式的銜接機制,合理拓寬司法確認程式適用範圍,完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符合級別管轄和專門管轄標準的,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2)完善小額訴訟程式。加強小額訴訟程式適用,適當提高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基準,明確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案件範圍。進一步簡化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和裁判文書,合理確定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期限。完善小額訴訟程式與簡易程式、普通程式的轉換適用機制。(3)完善簡易程式規則。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明確簡易程式案件庭審和裁判文書的簡化規則,完善簡易程式審限規定。(4)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明確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的具體情形,明確適用獨任制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和審理方式。建立獨任制與合議制的轉換適用機制。(5)健全電子訴訟規則。明確訴訟參與人通過人民法院資訊化平臺線上完成訴訟行為的法律效力。經當事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均可以採取線上視頻方式開庭。

3. 規定了試點範圍和期限

試點範圍包括:北京、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