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2020]10号)(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

1. 明确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此次方案的目标是为了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推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模式,不断激发制度活力,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次改革主要依据如下原则:(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完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优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诉讼更加便民、改革更加惠民,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3)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由立法机关作出授权决定后组织实施。对于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动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实现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4)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提升司法能力,促进语音识别、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科技手段的深度应用。

2. 规定了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

(1)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2)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3)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4)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5)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

3. 规定了试点范围和期限

试点范围包括: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