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發佈用於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註冊審查指導原則的通告(中國大陸)

2018.10.12
吳迪 律師

為加強醫療器械產品註冊管理,進一步提高註冊審查品質,鼓勵用於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研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監局”)組織制定了《用於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註冊審查指導原則》(“指導原則”),於2018年10月12日發佈。原則主要包括適用範圍、溝通交流、臨床試驗、批准上市等幾方面的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適用範圍

根據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僅適用於罕見病防治相關用途的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註冊及相關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而指導原則中所指罕見病則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公佈的罕見病目錄中所包含的疾病。

二、溝通交流

根據指導原則,申請人在註冊申報前,可向相關產品技術審評部門提出溝通交流申請,以對該指導原則的適用性以及應採取的臨床評價路徑進行確認。針對適用於該指導原則的註冊申報項目,如需要,申請人可針對重大技術問題、重大安全性問題、臨床試驗方案等向技術審評部門進一步提出溝通交流申請。

同時,指導原則指出,申請人與技術審評部門的溝通交流應有相應記錄,溝通交流內容應經雙方書面確認;而申請人在遞交註冊申報資料時,應將該產品前期溝通交流記錄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說明,並作為註冊資料申報。

三、臨床試驗

就臨床試驗的問題來說,指導原則主要就臨床前研究、免於臨床試驗以及臨床試驗本身提出了基本原則。

就臨床前研究來說,指導原則指出,申請人應當充分闡述申報產品的作用機理,明確申報產品使用時潛在的風險,並進行充分的臨床前評估,產品臨床前研究應能夠確認產品風險在可接受範圍內。同時還指出,申請人應提供申報產品與現有的診斷及治療方法(如有)和已上市同類產品(如有)充分的比較研究資料,並明確申報產品優勢與患者受益情況。

就免於臨床試驗的情形來說,指導原則指出,針對用於罕見病治療的醫療器械,其臨床前經過充分的研究或有其他證據能夠確定患者使用該器械受益顯著大於風險的,企業在與技術審評部門進行溝通的前提下,根據技術審評部門的意見,可免於進行臨床試驗。同時,針對境外已上市的用於罕見病防治的醫療器械,其境外臨床試驗資料如滿足《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資料技術指導原則》,可在註冊時作為臨床試驗資料申報,如技術審評過程中審評部門認為產品上市前無需再補充境內臨床試驗的,可免於臨床試驗。

就臨床試驗來說,指導原則認為,用於罕見病防治的醫療器械,如其臨床前研究不能證明該產品臨床應用患者受益顯著大於風險,應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應依據產品特性設置臨床應用安全有效性評價要求,此外還應關注試驗用醫療器械的患者可接受度、對患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使用差異等。

四、批准上市

就批准上市來說,指導原則指出,用於罕見病防治的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可根據產品風險受益、產品預期臨床應用情況、上市前研究等因素,考慮以下情況,附帶條件批准上市:1.限定可合法使用該產品的醫療機構範圍;2.明確該產品臨床應用過程中的風險受益評估需重點關注的內容,以及患者需知情同意的內容;3.產品上市後需進行的研究,例如:對產品臨床試驗中入組的病例的後續研究及產品上市後臨床使用情況等;4.設定上市後產品評價時限。同時,註冊人應按照註冊證載明內容開展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報告相關註冊管理部門,註冊管理部門應綜合產品上市前、上市後研究情況減少或取消產品註冊時所附帶條件。

除此之外,指導原則還就臨床前研究背景資料、臨床試驗機構、臨床試驗要求、臨床試驗病例、臨床試驗資料進口等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為罕見病醫療器械的註冊審查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指導。如企業有涉及到罕見病醫療器械生產製造或銷售的,可以對該指導原則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