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中國大陸)

2019.4.1
裴彥婷 律師

國務院近日發佈通知,提出《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主要針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社保繳費基數、社保費的徵收改革等問題做出了框架性的規定,預計於2019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具體內容參見下文:

一、保險繳費費率的下調

根據方案,就養老保險來說,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需由各省市提出過渡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就失業保險來說,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就工傷保險來說,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二、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

根據方案,將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進行調整。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同時,方案要求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三、社保費的徵收改革

根據方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原則上暫按現行徵收體制繼續徵收,穩定繳費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費和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另一方面,方案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抓緊推進資訊共用平臺建設等各項工作,切實加強資訊共用,確保徵收工作有序銜接。

就企業歷史欠費問題來說,方案再次強調在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採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

總的來說,此次方案的出臺為社保降費定下了基本的框架,最終費率的多少,還需要看各省的具體規定,企業如有需要可對此予以持續的關注,以及早享受政策紅利,緩解經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