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中国大陆)

2019.4.1
裴彦婷 律师

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主要针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社保缴费基数、社保费的征收改革等问题做出了框架性的规定,预计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内容参见下文:

一、保险缴费费率的下调

根据方案,就养老保险来说,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需由各省市提出过渡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就失业保险来说,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就工伤保险来说,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

根据方案,将对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同时,方案要求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社保费的征收改革

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另一方面,方案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就企业历史欠费问题来说,方案再次强调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总的来说,此次方案的出台为社保降费定下了基本的框架,最终费率的多少,还需要看各省的具体规定,企业如有需要可对此予以持续的关注,以及早享受政策红利,缓解经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