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26日發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仲裁保全安排》)。《仲裁保全安排》是內地與香港簽的第七項司法協助安排,也是內地與其他法域簽署的第一份有關仲裁保全協助的文件。《仲裁保全安排》自 201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仲裁保全安排》共13條,對保全的範圍、香港仲裁程式的界定、申請保全的程式、保全申請的處理等作了全面規定。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仲裁保全安排》所稱“保全”在內地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以在爭議得以裁決之前維持現狀或者恢復原狀、採取行動防止目前或者即將對仲裁程式發生的危害或者損害,或者不採取可能造成這種危害或者損害的行動、保全資產或者保全對解決爭議可能具有相關性和重要性的證據。其次,《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條所指“香港仲裁程式”,系指以香港為仲裁地,並由特定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管理的仲裁程式,該類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的名單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並經雙方確認。這也意味著《仲裁保全安排》中的香港仲裁程式僅限於以香港為仲裁地的機構仲裁,而不包括臨時仲裁。再者,受理保全申請的內地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並且僅能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最後,《仲裁保全安排》還就申請保全的應當提交的材料一一作出了規定。

《仲裁保全安排》實施後,兩地法院將可通過預防性救濟措施來保障仲裁裁決的順利執行,這將進一步提升香港特區國際仲裁服務的競爭力,並為香港特區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巨大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