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仲裁保全安排》是内地与香港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仲裁保全安排》自 201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仲裁保全安排》共13条,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作了全面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仲裁保全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以在争议得以裁决之前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者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者损害,或者不采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或者损害的行动、保全资产或者保全对解决争议可能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证据。其次,《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所指“香港仲裁程序”,系指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特定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的仲裁程序,该类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这也意味着《仲裁保全安排》中的香港仲裁程序仅限于以香港为仲裁地的机构仲裁,而不包括临时仲裁。再者,受理保全申请的内地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并且仅能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仲裁保全安排》还就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一作出了规定。

《仲裁保全安排》实施后,两地法院将可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来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这将进一步提升香港特区国际仲裁服务的竞争力,并为香港特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巨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