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台湾)

2018.9.19
蔡明家 律师

卫生福利部于民国107年9月19日以修正卫部保字第1071260419号令修正发布「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下称本细则)第46条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新增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46条第1项第2款第2目后段明订使每月工资不固定的受雇者,得以最近三个月平均工资申报投保金额,但不得低于所属类目的投保金额下限。

其次,考虑职业工会成员多属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者,与全国各公、民营事业机构受雇者的立基点不同,故职业工会会员的投保金额,应随职业工会会员排除适用下限申报者的月平均投保金额成长率调整。新修正本细则第46条第1项第5款规定以职业工会会员的加保类目中,非以最低投保金额申报者的月平均投保金额成长率,替代全国各公、民营事业机构受雇者月平均投保金额之成长率。此部分为避免保险人公告时间过于仓促,影响职业工会保险费收缴作业等情形产生,调整生效时间,若上半年达累积成长率达百分之四点五的调整门坎,维持次年元月申报下限调高一级,若下半年达调整门坎,则修正自次年七月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