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 (中国大陆)

2017.12.08
温坚坚 律师

海关总署于2017年12月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公布的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法》”)将于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法律制定依据、进出境货物范围、程序期限、适用范围及文字表述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变,具体请参照下文。

一、法律依据

相比较于《旧法》,《新法》在制定依据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指出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依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使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更加清晰明确。

二、进出境货物范围

在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上,新法于第三条中增加了一个品类,即“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也将被包含在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内,而《旧法》中对此则没有规定。

三、程序期限

从程序方面来说,对于进出境手续办理,《新法》于第七条中规定,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下称“ATA单证册”)持证人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选择于申报前审核货物范围时一并办理相关手续,或于申报时直接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对于参加展览的进出境货物,新法取消了原来提前20天的办理要求,简化了办理的程序。对于申请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新法》于第十一条中取消了须于期限届满前30天提出申请的要求,仅须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即可。对于由暂时进境改为进口以及复运出境、进境后办理结案手续的情形,《新法》也取消了“期限届满前30日”的要求。此外,对于在两个关区内办理展会,需要转关的情形,《新法》第十八条规定,只要提供了全程担保就无需再办理转关手续。再者,对于续签的ATA单证册,《新法》规定可以改变单证册编号。再者,《新法》于二十一、二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如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海关同意后,办展人可以不再就展品提交担保,但如展品后需移出该等场所的,则仍需要提交相应担保。

四、适用范围

《旧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以及进出境租赁物”明确予以排除,但是《新法》中删除了此项规定,则可以推定,在《新法》实施的情形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以及进出境租赁物”也需依据该法进行申报及办理相应手续。

同时《新法》还对包装材料进行了解释,指出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总体来说,《新法》与《旧法》比较并无太大的改变,但其明确了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适用关税的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程序,相信这将会进一步便利企业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时的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