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採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得享最長三年租稅優惠(台灣)

2018.1.12
劉昱劭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7年1月12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98750號令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使小規模營業人採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得享最長三年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

本規範第6點規定,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一)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二)已委託合作之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三)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之各款情形者,得依本規範第4點規定於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間申請本項租稅優惠。依本規範第5點規定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的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百分之一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且免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