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营业人采用行动支付装置付款得享最长三年租税优惠(台湾)

2018.1.12
刘昱劭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7年1月12日以台财税字第10604698750号令订定小规模营业人导入行动支付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使小规模营业人采用行动支付装置付款得享最长三年租税优惠,以鼓励小规模营业人于实体商店销售货物或劳务接受消费者使用行动支付。

本规范第6点规定,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1项规定按查定课征营业税之小规模营业人,符合:(一)于实体商店销售货物或劳务接受消费者使用智能型行动载具(如智能型移动电话、平板计算机、智能手表或智能手环等)付款;(二)已委托合作之行动支付业者申请适用本租税优惠;且(三)受委托之行动支付业者依第七点第三款规定提供销售额数据与主管稽征机关查定销售额及营业税额之各款情形者,得依本规范第4点规定于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间申请本项租税优惠。依本规范第5点规定租税优惠内容,符合适用条件的小规模营业人,自申请核准当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征机关按百分之一税率查定课征营业税,且免用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