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随着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显得日益重要。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内容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破产清算案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等。贯穿在上述案件中的审判理念是: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利用破产重组、重整制度,实现企业再生,对于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此次最高院发布的10起案件对当下实施《企业破产法》、清理和处理“僵尸”企业有着重要意义。以下针对重点案件作详细说明:
一、法院慎重使用强制批准权,通过指导管理人的积极行为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在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破产重整案中,深中华深陷亏损境地,被深交所要求通过重整计划,否则股票终止上市,但就深中华制定的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后深圳中院通过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即向普通债权组充分阐释重整企业可以大幅提升资产清偿率,使得重整计划得以高比例通过。人民法院面对未通过重组计划的情形,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批准权,而是通过指导管理人积极行为,最终实现企业复活,此案例对今后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态度转化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目标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则应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安吉法院在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是全省多个案件中的被告和被执行人,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法院在获得部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后,移送破产审查,最终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较高值。该执行转破产程序,不仅实现了债权人公平清偿,还化解了执行难问题,对今后法院处理资不抵债的执行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三、法院积极探索将庭外的重组方案纳入重整计划。在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一案中,两个企业已经多年连续亏损,在国资委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各个金融债权人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并且达成了框架性重组方案。随后,在另一普通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时,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了重组程序,并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纳入到重整计划,最终实现金融债权100%清偿,非金融债权在2-5年内付清。这种法院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化,为陷入困境但有机会再生的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四、法院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及时将企业由重整转入清算。在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件中,上述四个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鉴于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并且仍然具有生产能力,法院认为其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但在之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过程中,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法院裁定中止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在清算程序中,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最终使企业在破产中维持正常生产。本案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在确因无法继续重整程序的情形下,转入清算并尽量维持正常生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五、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中,应当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在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建议清算组通过市场化运作遴选各个中介机构,充实清算组团队。最终通过聘请丰富经验的经营公司,精心筛选的战略投资者,以及灵活的清偿方式,使得企业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金融债权方面的各大优势,维护了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