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國大陸)

2016.08.05
程玉祥律師
2016年8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條例》),於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之期間,面向公眾、徵求各方意見建言。該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細化了經營者的責任,並且針對新興消費領域出現的消費維權問題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條例》分八章,共七十條,總體看來,《條例》與普通的《實施條例》不同,沒有採用與上位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一一對應”的框架結構,而是以《消法》為依據,與《消法》的規制角度適當錯開,旨在起到相互補充的作用,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下將對本條例的重點內容予以闡述:
首先,《條例》對消法中的普通的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進行了進一步規範,從消費場所的人身財產保護、缺陷產品的召回、瑕疵產品品質問題的證明、更換修理責任的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的限定,格式條款內容的規範和欺詐消費者行為的界定等方面來詳細規定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以及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將《消法》中關於權利義務的原則性表述落實到消費者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其中,《條例》對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以及不符合品質要求商品或服務的退換修等內容作了特殊的規定,例如,對於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並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證明該瑕疵並非因商品或者服務自身品質導致的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退貨、更換、維修等義務;對於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即便無發票和退貨等憑證,若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在經營者承擔上述義務的有效期限內的,經營者不得拒絕履行退貨、更換或者維修義務。《條例》還明確規定,經營者對換貨、維修後的產品責任有限期限自更換後重新起算,不得低於商品保質期或者有效使用期。
其次,《條例》另外設置第三章,針對從事公用行業、交通運輸、金融服務、裝飾裝修、快遞、餐飲、物業、美容、維修、培訓、仲介、商業特許經營等特定服務領域的經營者以及以預付卡等特殊方式從事服務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的義務進行了規定,並在第七章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為例,隨著國內居民金融財富不斷增加,消費者與金融機構聯繫日趨緊密,然而,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權益及其保護卻一直被社會各界包括金融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所忽視,為此,《條例》將金融消費者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納入《消法》的保護範圍,並且明確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合法權利應當依法受到保護,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有隱瞞風險、誇大收益,誤導欺詐消費者,混淆、模糊自有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代銷金融產品,擅自增加收費專案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等違法行為。
另外,《條例》還加強了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將會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記入即將建立的經營者違法失信機制信用檔案,通過“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司系統向公眾公佈,以督促經營者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
《條例》針對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不夠具體的行業、執法主體不明確的領域,以及消費領域存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大大增強了消費者維權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