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大陆)

2016.08.05
程玉祥律师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之期间,面向公众、征求各方意见建言。该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细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并且针对新兴消费领域出现的消费维权问题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条例》分八章,共七十条,总体看来,《条例》与普通的《实施条例》不同,没有采用与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一一对应”的框架结构,而是以《消法》为依据,与《消法》的规制角度适当错开,旨在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下将对本条例的重点内容予以阐述:
首先,《条例》对消法中的普通的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从消费场所的人身财产保护、缺陷产品的召回、瑕疵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明、更换修理责任的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定,格式条款内容的规范和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界定等方面来详细规定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以及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消法》中关于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表述落实到消费者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其中,《条例》对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商品或服务的退换修等内容作了特殊的规定,例如,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自身质量导致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对于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即便无发票和退货等凭证,若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承担上述义务的有效期限内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退货、更换或者维修义务。《条例》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换货、维修后的产品责任有限期限自更换后重新起算,不得低于商品保质期或者有效使用期。
其次,《条例》另外设置第三章,针对从事公用行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装饰装修、快递、餐饮、物业、美容、维修、培训、中介、商业特许经营等特定服务领域的经营者以及以预付卡等特殊方式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在第七章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为例,随着国内居民金融财富不断增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然而,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却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忽视,为此,《条例》将金融消费者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并且明确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合法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有隐瞒风险、夸大收益,误导欺诈消费者,混淆、模糊自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
另外,《条例》还加强了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将会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即将建立的经营者违法失信机制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向公众公布,以督促经营者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条例》针对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够具体的行业、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领域,以及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大大增强了消费者维权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