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附負擔不禁止遠傳與亞太3.5GHz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台灣)

陳信宏 律師、楊宜蓁 律師

有關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傳)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擬於3.5GHz頻段進行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於110年8月4日第1555次委員會議決議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本案為國內首宗電信事業間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屬水平結合類型。公平會認為亞太得以透過本結合,共用遠傳之3.5GHz頻段與網路容量,參進5G服務之競爭,可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促進服務品質提升及相關產業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惟依據遠傳與亞太協議內容,雙方之合作事項尚包括遠傳投資亞太50億元,以取得亞太11.58%股份及擔任1席董事。公平會為消弭疑慮(包括遠傳與亞太有就業務營運事項交換訊息之聯合行為疑慮、遠傳參與亞太經營會削弱競爭程度等),確保本結合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附加下列負擔:

一、遠傳及亞太不得就雙方之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為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二、遠傳及亞太應於實際結合之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

(一)監督小組組織圖[1]、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以及歷次會議紀錄(含與會成員名單及討論事項)。

(二)亞太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1] 110年3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附附款核准遠傳和亞太共用無線電頻率,遠傳和亞太並向NCC做出具體承諾,包括網路獨立控管,雙方共同成立網路管理暨資安監督運作小組,定期開會並提出運作報告,及增加建置基地台數量提升涵蓋率。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sn_f=45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