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检举等和平与符合比例原则之方式使他人停止违法不正竞争行为 属于公平交易法第45条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台湾)

2018.4.16
刘昱劭 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7年4月16日作成106年度民公诉字第8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按公平交易法第45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而所谓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包括自行以和平、符合比例原则之手段径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故事业透过检举等和平、符合比例原则之方式请求他事业停止违法不正竞争行为,属于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因此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1款禁止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之规定。

于本件判决,原告与被告均为成人展之策展厂商,有竞争事业关系。原告预定举行「2017TAE台湾成人博览会」,然在其所开设脸书专页中,却张贴有被告于2016年所举办「台湾成人博览会」之活动影片。被告以其曾连续举办五届「台湾成人博览会」、「TAE」,构成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之著名表征为由,认原告涉嫌违反商标法等名义新北市政府经济发展局(「经发局」)提出检举,并发函通报日本IPPA知的财产振兴协会,致其发函警告各家日本女优之经纪公司,因而原告陆续接获日本女优经纪公司联系将暂停女优来台活动。原告因此起诉以被告违反公平交易法禁止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第20条第1款)等等规定而请求赔偿。

公平交易法第45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本件判决认该条所谓「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除对侵害权利者提起诉讼,并于胜诉后藉由强制执行程序,以公权力强制原告履行除去及不作为外,也包括自行直接请求侵权人除去及不作为,并在侵权人拒绝时,以合目的性、比例性,且具有正当关联性之和平手段,促使除去相关不正竞争行为及侵权人履行其不作为。

本件判决认被告固然没有注册相关商标,无法直接行使商标权,然原告在其网站上张贴被告举办活动之影片,属于「将被告所举办活动之成果巧妙地嫁接为原告自己举办的活动,让相关消费者误以为原告先前也有主办活动的经验(具有榨取被告商业活动经验之性质)」构成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有关禁止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之商品或广告之规定,且本件判决认此等规定因与商标法之法理相通,也属于公平交易法第45条所规定之「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本件判决进一步指出:「被告已经举证其在发现原告有不正竞争行为后,曾向原告方面人员连系,并请求除去相关被告活动之照片、影像,但未获得解决」,因此,被告进一步提出向经发局检举,及向IPPA通报原告行为等作为,属于「以和平手段促使断绝相关场所、服务供给,以达到原告履行不作为(停止引人错误广告之博览会活动)之结果,其手段与所欲达成之结果间,合乎目的性、比例性,且具有正当关联性」,符合公平交易法第45条所规定按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而不适用公平交易法,自没有违反公平交易法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问题。

综上所述,智慧财产法院于本件判决系认公平交易法第45条所称「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规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包括「自行以和平手段行使包括自行以和平、符合比例原则之手段径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本件判决之被告针对原告于其举办活动脸书专页张贴被告先前举办活动影片宣传之违法不正竞争行为,透过向主管机关检举及通报相关知识产权协会等和平、符合比例原则之方式使其停止,属于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因此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1款禁止断绝供给及交易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