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價平台之訊息設置超連結至業者網站 使用者應可知悉資訊來源 且有名稱及圖案作為區辨 並無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欺罔行為(台灣)

2019.2.14
劉昱劭 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作成107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所禁止之欺罔行為,指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且應考量市場上之效能競爭。而比價平台之訊息設置超連結至業者網站 使用者應可知悉資訊來源,且有名稱及圖案作為區辨,並無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欺罔行為,不違反上開規定。

本件判決事實為上訴人A公司主張,被上訴人B公司架設房屋比價平台網站(下稱比價網站),未經A公司同意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A公司之官網,大量擴充為己身網站內容,並取得上訴人所開發之房屋物件資料而提供「用屋比(找一找)彙整各大房屋網站資訊,所有房屋一次找」及「呼叫經紀人」之服務,屬於不公平競爭為由,依公平交易法第25、29、30條等規定訴請賠償。原判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件判決指出:「此條規定之重點在於禁止事業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又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

本件判決認為「被上訴人之比價平台所顯示之物件資訊,係將各上訴人網頁之公開資訊,匯整後提供予一般社會大眾使用」,且「比價平台於搜尋出適合之物件後,仍表列多家房仲業者之公開資訊,未以屏蔽方式遮蔽原房仲業者之聯絡資訊,消費者自行決定有興趣之房仲業者,並直接點選比價平台所提供之連結即進入該房仲業者之官網,反而增加房屋物件資訊之透明度與流通性,給予消費者多種選擇,促進房仲業間之競爭,間接提高對消費者之保障。」肯認其有促進競爭之結果。

本件判決進而綜合考量被上訴人之比價平台並未複製或擷取上訴人網頁資料,而係將使用者依其自行設定之條件所得搜尋結果表列後提供選擇,實難認有不當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有顯失公平之情事;且既已設置超連結至上訴人網站,使用者應可知悉所得資訊之來源為上訴人,且比價平台網頁有「屋比」二字及圖案表徵,與各上訴人公司網頁之名稱及圖形有明顯之不同,足以作為區辨,是以被上訴人並無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欺罔行為可言,因此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亦無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情事等理由,駁回上訴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