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价平台之讯息设置超链接至业者网站 用户应可知悉信息来源 且有名称及图案作为区辨 并无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重要交易信息之欺罔行为(台湾)

2019.2.14
刘昱劭 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8年2月14日作成107年度民公上字第1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所禁止之欺罔行为,指对于交易相对人,以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重要交易信息致引人错误之方式,从事交易之行为,且应考虑市场上之效能竞争。而比价平台之讯息设置超链接至业者网站 用户应可知悉信息来源,且有名称及图案作为区辨,并无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重要交易信息之欺罔行为,不违反上开规定。

本件判决事实为上诉人A公司主张,被上诉人B公司架设房屋比价平台网站(下称比价网站),未经A公司同意以超链接之方式连结至A公司之官网,大量扩充为己身网站内容,并取得上诉人所开发之房屋对象数据而提供「用屋比(找一找)汇整各大房屋网站信息,所有房屋一次找」及「呼叫经纪人」之服务,属于不公平竞争为由,依公平交易法第25、29、30条等规定诉请赔偿。原判决败诉,上诉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本件判决指出:「此条规定之重点在于禁止事业有『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又所称欺罔,系对于交易相对人,以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重要交易信息致引人错误之方式,从事交易之行为。所称显失公平,系指以显失公平之方法从事竞争或商业交易。

本件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之比价平台所显示之对象信息,系将各上诉人网页之公开信息,汇整后提供予一般社会大众使用」,且「比价平台于搜寻出适合之对象后,仍表列多家房仲业者之公开信息,未以屏蔽方式遮蔽原房仲业者之联络信息,消费者自行决定有兴趣之房仲业者,并直接点选比价平台所提供之连结即进入该房仲业者之官网,反而增加房屋对象信息之透明度与流通性,给予消费者多种选择,促进房仲业间之竞争,间接提高对消费者之保障。」肯认其有促进竞争之结果。

本件判决进而综合考虑被上诉人之比价平台并未复制或撷取上诉人网页数据,而系将用户依其自行设定之条件所得搜寻结果表列后提供选择,实难认有不当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有显失公平之情事;且既已设置超链接至上诉人网站,使用者应可知悉所得信息之来源为上诉人,且比价平台网页有「屋比」二字及图案表征,与各上诉人公司网页之名称及图形有明显之不同,足以作为区辨,是以被上诉人并无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重要交易信息,致引人错误之欺罔行为可言,因此并未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之规定,亦无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情事等理由,驳回上诉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