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下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南》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概念

《指南》所称合规,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合规管理制度

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经营者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合规风险。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

三、合规风险重点

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禁止的垄断协议。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经营者及员工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四、合规风险管理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及执法环境识别面临的主要反垄断风险。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估合规风险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等,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级别和工作范围的员工面临的不同合规风险,对员工开展风险测评和风险提醒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员工的违法风险。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对识别、提示和评估的各类合规风险采取恰当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五、合规管理保障

经营者可以通过建立合规奖惩、内部举报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激励,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增强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六、附则

《指南》仅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反垄断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指南》,制定本行业的合规管理制度。网络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指南》,制定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