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座談會表達零售價格儘可能統一 彼此間不要從事價格競爭 並要求眾多供應商對不配合之低價競爭者予以管控及斷貨 可認已達成彼此共同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 屬於公平交易法禁止之聯合行為之手段(台灣)

劉昱劭 律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3月8日作成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判決,其事實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上訴人A公司等7家事業,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依原處分處A公司新臺幣300萬元罰鍰。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本案A公司等收到臺南市寵物商業公會開會通通知,進而派代表出席座談會;而A公司等業者於座談會中都表示希望穩定臺南市寵物食品及用品價格,零售價格儘可能統一,彼此間不要從事價格競爭,並希望上游供應商對於不配合之零售業者加以管控、斷貨,足認達成彼此共同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且A公司與其他被處分人於臺南市寵物食品及用品之市場占有率達17.34%,其中A公司又為全國性之連鎖通路業者,且於該會議後,多家主要寵物飼料供應商陸續要求其他零售業者配合調漲價格,並有零售業者遭供應商斷貨之情形,可見已生實質減損臺南市寵物食品及用品市場競爭之實際結果,綜合判斷原處分認定構成違法聯合行為,並無違法為由,判決A公司等敗訴,遞經最高法院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