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座谈会表达零售价格尽可能统一 彼此间不要从事价格竞争 并要求众多供货商对不配合之低价竞争者予以管控及断货 可认已达成彼此共同不为价格竞争之合意 属于公平交易法禁止之联合行为之手段(台湾)

刘昱劭 律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3月8日作成104年度诉字第1799号判决,其事实为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上诉人A公司等7家事业,违反行为时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联合行为禁止规定,依原处分处A公司新台币300万元罚款。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本案A公司等收到台南市宠物商业公会开会通通知,进而派代表出席座谈会;而A公司等业者于座谈会中都表示希望稳定台南市宠物食品及用品价格,零售价格尽可能统一,彼此间不要从事价格竞争,并希望上游供货商对于不配合之零售业者加以管控、断货,足认达成彼此共同不为价格竞争之合意。且A公司与其他被处分人于台南市宠物食品及用品之市场占有率达17.34%,其中A公司又为全国性之连锁通路业者,且于该会议后,多家主要宠物饲料供货商陆续要求其他零售业者配合调涨价格,并有零售业者遭供货商断货之情形,可见已生实质减损台南市宠物食品及用品市场竞争之实际结果,综合判断原处分认定构成违法联合行为,并无违法为由,判决A公司等败诉,递经最高法院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