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行为人与事业间不具任何法律关系 倘行为人藉由不正当方法 使事业不为价格之竞争 参与结合或联合之行为 即该当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台湾)

蔡毓贞 律师
缘劳动部于94年间规定雇主聘雇外国人必须先办理国内招募,并指定苹果日报、中国时报、联合报及自由时报4大报始可刊登国内求才广告(下称「外劳稿」)。某报纸广告代理商于97年12月间与苹果日报接洽外劳稿承揽事宜,促使其他三家报社不为价格之竞争,致98年1月、4月产生大幅调涨外劳稿价格之情形。公平会认定此一代理商系「实质独家代理」其他三家报社就外劳稿业务,为以不正当方法使他事业不为价格之竞争、参与联合行为,违反行为时公平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依同法第41条第1项前段规定,处分命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新台币300万元。
前开报纸广告代理商主张其与报社间仅为类似行纪关系,报社有权决定是否刊登及广告之价格及折扣,其与报社间并非代理关系云云。最高行政法院则于民国105年4月28日作成105年判字第207号行政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纵认所述属实,惟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4款有关不为价格之竞争、参与结合或联合行为之构成,行为人与事业间究竟存有何种关系,并非判断是否构成要件该当之必要考虑因素,纵使行为人与事业间不具任何法律关系,倘行为人藉由胁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事业不为价格之竞争、参与结合或联合之行为,即该当该条规定之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本件上诉人经营广告招揽业务,积极透过游说串联方式,使大报知悉其他同业之态度,进而允诺由上诉人包版或代理收件,同时提高广告价格,致使其他招揽广告业者无法参与竞争,而广告主无从比价选择,显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此与其与系争三家报社间究竟成立何种法律关系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