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7.4.5
程玉祥律师
2017年4月5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就汽车销售经营者的分类、汽车销售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具体参见下文:
一、对参与汽车销售的经营者进行了明确区分
根据办法第六条,汽车销售涉及到的经营者被分为供货商、经销商与售后服务商。供货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二、提高了汽车销售的透明度
首先,根据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应当明示汽车、各种配件、各项服务的售价,提供明确的售后服务政策、质量保证、是否获得供货商的授权的证明,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各种费用,而售后服务商也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其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其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配件、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或服务的供货商或经销商。再次,根据办法第十八条,供货商与经销商还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投诉管道。除此之外,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经销商与供货商还应当办理信息备案,记录汽车销售信息档案等。
三、限制汽车供货商对汽车经销商的管控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供货商不得限制经销商必须同时具备销售与售后服务的功能,也不得限制经销商不能销售别的供货商的商品。且供货商不得就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配件的提供、广告、经营场地、售后服务、转售、人力资源、财务等等,再对经销商提出限制性要求。同时,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等也规定了供货商就授权期、服务支持、回购等向经销商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评析
从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本办法实施后将会改变原来的销售与维修捆绑的情形,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的汽车,消费者有了更多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由此可能造成现有的单一品牌销售模式即所谓的4S店经营模式被彻底改变,汽车销售行业的垄断减少,而汽车供货商企业的合规义务则有可能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