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7.4.5
程玉祥律師
2017年4月5日,商務部發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就汽車銷售經營者的分類、汽車銷售行為規範、汽車銷售市場秩序等問題做出了規定,具體參見下文:
一、對參與汽車銷售的經營者進行了明確區分
根據辦法第六條,汽車銷售涉及到的經營者被分為供應商、經銷商與售後服務商。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並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售後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二、提高了汽車銷售的透明度
首先,根據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汽車經銷商在銷售汽車的過程中,應當明示汽車、各種配件、各項服務的售價,提供明確的售後服務政策、品質保證、是否獲得供應商的授權的證明,且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各種費用,而售後服務商也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其服務的技術、品質和服務規範。其次,根據辦法第十四條,消費者有權自由選擇配件、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或經銷商。再次,根據辦法第十八條,供應商與經銷商還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費者投訴管道。除此之外,根據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經銷商與供應商還應當辦理資訊備案,記錄汽車銷售資訊檔案等。
三、限制汽車供應商對汽車經銷商的管控
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必須同時具備銷售與售後服務的功能,也不得限制經銷商不能銷售別的供應商的商品。且供應商不得就銷售數量、庫存數量、配件的提供、廣告、經營場地、售後服務、轉售、人力資源、財務等等,再對經銷商提出限制性要求。同時,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二條等也規定了供應商就授權期、服務支援、回購等向經銷商應當承擔的義務。
四、評析
從該辦法的具體內容來看,本辦法實施後將會改變原來的銷售與維修捆綁的情形,經銷商可以同時經營多個品牌的汽車,消費者有了更多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由此可能造成現有的單一品牌銷售模式即所謂的4S店經營模式被徹底改變,汽車銷售行業的壟斷減少,而汽車供應商企業的合規義務則有可能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