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公平交易法第14條所稱之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台灣)

劉昱劭 律師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民國105年03月01日以公法字第10515600941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核釋公平交易法第14條所稱之「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意涵。

按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本號函釋具體認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但事業之聯合行為係以限制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為主要內容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