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1条禁止之「引人错误」广告 指表示或表征不论是否与事实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之虞者 (台湾)

2016.10.20
刘昱劭 律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10月20日作成105年度诉字第790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1条禁止之「引人错误」广告,指表示或表征不论是否与事实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之虞者。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经营爱买品牌量贩店,前于Google网站购买大买家关键词广告,宣称「爱买在线购物─比大买家划算」(下称系争广告),被告认为商品内容为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属引人错误之广告,以原处分裁处原告新台币50万元罚款。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所称「引人错误」广告,指表示或表征不论是否与事实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之虞者。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系争广告「爱买在线购物─比大买家划算」之宣称,并未具体指明其比较基准,然而一般定义指花费较少、服务较优。而以被告所举特定商品价格为例,至爱买在线购物购买商品并非全较大买家网络店为低,难谓比较划算。何况原告「24hr不打烊,极速到府」配送服务有区域和下订时间之限制,就不符合订货条件之购买者而言,难以认定原告之送货速度一定比大买家快速而划算。故原处分认系争广告有引人错误而裁罚并无违误为由,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