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修正 非合意併購公平會應徵詢意見(台灣)

2017.6.14
劉昱劭 律師

總統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11號令修正公布「公平交易法」(下稱本法)第11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將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對事業結合申報案的審查期限,由修正前三十日,修正為三十個工作日,將提供被併購的一方相關併購資料,也給予其表達意見的機會。

新修正本法第11條第7項及第8項規定,公平會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的審查期限修正為三十個工作日,必要時可以縮短或延長,最多延長到六十個工作日。此外新修正同條第10項則規定,對於事業結合的申報,公平會可以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還可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對於參與結合事業之一方不同意結合者,公平會應提供申報結合事業之申報事由予該事業,並徵詢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