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推出之系爭藥品倘採用與市面上他種具相同功能之藥品相似之包裝,是否構成混淆消費者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最高法院認為應一併考量須醫師處方藥品之交易習慣、產業特性及刊載系爭藥品廣告之處所等因素綜合判斷(台灣)

2019.1.31
莊薇馨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如事業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如已造成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本件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主張其銷售之「Exforge易安穩」藥品自民國99年6月間在臺上市迄今,持續沿用具有藍、白、橘色塊鋪排特徵之包裝,該包裝具備顯著性、獨特性與辨識性,且達著名程度。惟上訴人生產之知名度較低之「得平壓」藥品(即系爭藥品)卻採用與其「Exforge易安穩」藥品包裝相同之色塊、排列及呈現方式,故主張上訴人有故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本件最高法院判決指出,「Exforge易安穩」藥品與系爭藥品均為控制高血壓之慢性病用藥,患者須經醫師處方後,持處方箋向特約藥局領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考量須醫師處方藥品之交易習慣、產業特性及僅得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刊載廣告等事項,亦未究明影響處方藥交易相對人〔藥商、醫院、診所及其他相關醫療、檢驗或學術研究機構、一般民眾(病患)等〕作成交易決定之因素為何?前揭各種交易相對人是否因系爭藥品包裝產生商品主體之混淆?上訴人如何影響「Exforge易安穩」藥品市場交易秩序(含水平競爭秩序或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之運作)?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等攸關上訴人所為是否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損害範圍及程度判斷之事項,逕以系爭藥品與「Exforge易安穩」藥品之消費族群包括一般民眾得出包裝仿襲「Exforge易安穩」藥品包裝將致交易相對人誤認商品主體之結論,並認其藉攀附系爭藥品外觀與其廣告效果足以影響公平競爭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應嫌速斷,而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